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兰XX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62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XX,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62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XX,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XX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中午,陈XX酒后到高店乡九门岗村委大李庄李XX家买马,当时李XX不在家,陈XX找李XX再次喝了一瓶白酒,陈XX喝晕后李XX与被告人兰XX将陈XX扶到李XX家,陈XX倒在李XX家门前睡觉,兰XX发现陈XX外衣内口袋装有钱财,被告人兰XX回家取刀片将陈XX外衣内口袋割破,将陈XX13400元现金盗走,兰XX将所盗现金400元用于还账,20元购买面条。案发后,赃款已追回12980元,发还给受害人陈XX。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兰XX的家人将余款420元赔偿给了被害人陈XX,得到了被害人陈XX的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兰XX的供述与辩解,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相关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陈XX酒后熟睡之际,采取用刀片将被告人陈XX的外衣内口袋割破的秘密手段,将陈XX的13400元现金盗走,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兰XX在案发后,积极缴纳罚金,并积极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兰XX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兰XX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乔国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柯 欣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万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