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58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XX,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2011年4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4年6月14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X,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2014年6月14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XX、刘XX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436起诉书,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薛九建,审判员李国令、赵娜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斌、被告人吕XX、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4日16时30分,刘XX通过其它电话报警,报称:在泌阳县赊湾乡王闫村委张庄的养殖场一工人死了。经依法查明,2014年6月14日泌阳县浩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赊湾乡王闫村委张庄养殖场的工人刘XX在清理猪圈的过程中,因电缆线漏电导致触电死亡。浩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吕XX和赊湾乡王闫村委张庄养殖场厂长刘XX在工人作业的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人刘XX在操作高压消毒机器的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佩带绝缘胶鞋、绝缘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具,最终导致工人刘XX因电缆线漏电触电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XX、刘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本人的供述、证人朱XX、刘XX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X、刘XX在工人作业的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人刘XX在操作高压消毒机器的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佩带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等安全防护用具,最终致被害人刘XX因电缆线触电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XX、刘XX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民事部分已经赔偿,并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系过失犯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审委会研究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XX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XX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薛九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