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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564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3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9月12日被泌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564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3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9月1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9月16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2014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胡XX交通肇事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496号起诉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13时20分许,胡XX驾驶豫QNR772小型普通客车沿赊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泰山乡朱庄路段与由东向西斜过公路卢XX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胡XX受伤,后卢XX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此事故中胡安秋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胡XX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胡XX于2014年8月30(事故发生当日)在现场等侯交警处置后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卢XX、刘XX、吕XX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胡XX在中医院抽血照片及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告知书、调解书、收条及谅解书、到案经过(投案自首)、户籍证明及本院对被害人家属卢XX的核实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胡XX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胡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胡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胡XX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九建
代理审判员  李国令
代理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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