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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36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任村委支部书记。2014年11月4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涛、袁华鹏,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36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任村委支部书记。2014年11月4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涛、袁华鹏,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新青、被告人焦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泌阳县2013年度“到户增收”扶贫项目,由村委支书焦某某提议将补贴给该村委100户贫困户的200头母猪承包给村民赵某、仲某集中饲养。该项目前期没有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物资发放花名册由村委秘书代签。村委为了应付检查只告知100户贫困户中的9户,其他贫困户对“到户增收”每户补贴两头母猪的事情完全不知。被告人焦某某在负责项目申报、监管、验收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涉农补贴资金364000元流失,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自筹资金购买二元母猪,按照上报贫困户名单,以户为单位每户两头分发到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证人赵某等人证言,扶贫项目申报材料等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其村委2013年度“到户增收”扶贫项目申报中未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即提议由赵某等人集中饲养并由村委秘书上报材料,由秘书找人代签物资发放花名册,在检查、验收和监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涉农补贴资金364000元流失。因其在协助人民政府对扶贫款物的管理工作中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渎职罪的主体。在其负责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提议将扶贫项目的母猪集中饲养,贫困户未真正得到实惠,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筹集资金对贫困对象户进行退赔,挽回了经济损失。其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成星广
审判员  乔国刚
审判员  乔景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柯 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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