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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54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1月19日因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54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1月19日因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1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8日19时45分,被告人王XX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豫QYX609的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泌阳县花园路与新兴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鉴定:王XX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6.2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李XX的证言、查获王XX酒驾照片、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检验鉴定报告、告知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XX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醉酒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XX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薛九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玉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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