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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刚举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204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6月14日因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无证驾驶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涉嫌犯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204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6月14日因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无证驾驶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同年6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豫QHG635面包车沿上百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百尺乡百尺寺村时,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9.09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贾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840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贾某某户籍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文慧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吴江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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