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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飞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2014年4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2014年4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同年5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蔡县城秦相路又一春酒店与朋友一块喝酒后,驾驶豫QHH635轿车沿上蔡县城腾飞路西向东行驶至蔡都办事处武庄村赵庄后返回,行驶至上蔡县公安局门前时与朱红彩驾驶的豫QCF056轿车相撞后逃逸。经上蔡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9.3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521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造成其他犯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文慧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