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55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1983年04月01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1日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后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陈X酒后驾驶一辆无车牌号的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汝南县娘娘巷十字路口西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X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7.7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邱峰、任国防出具的查获经过、被告人驾驶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光盘、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 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左龙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