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5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69年02月14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06月0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0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0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04月07日9时许,被告人陈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A06F88号轿车沿汝南县板店至赵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板店西一公里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仲得兴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三轮车乘车人朱某某、冯某某(重伤)、王某某受伤,后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陈XX将伤者送往医院后逃匿。经汝南县公安局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XX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3年06月03日,被告人陈XX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2013年04月27日,死者家属、被害人冯某某与被告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被告人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2万元、赔偿被害人冯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万元,上述款项均已履行完毕;2、死者家属及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建议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佰某某等人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驻公交认字(2013)第411727720130003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死者家属及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情况,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赵海港 审 判 员 吴清华 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