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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郝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5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X,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5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X,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3日22时30分,被告人郝X酒后驾驶一辆牌号豫QKN865吉利版小型轿车,行驶至汝南县附小东十字路口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郝X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3.4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现被告人患有肾病综合症及高尿酸血症。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邹某某证言,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王国强、商守伟出具的查获证明、被告人驾驶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血醇检验鉴定书、体检报告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投案证明,被告人提供的残疾军人证、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西总队医院病历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叶 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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