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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涂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5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XX,男,1990年9月9日出生。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0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5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XX,男,1990年9月9日出生。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0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22时许,在汝南县三桥镇三桥街“芝意网吧”门口,被告人涂XX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被告人涂XX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黄某某的面部,致黄某某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黄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涂XX之妻与被害人黄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黄某某同意被告人涂XX一次性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并履行完毕;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涂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伤情照片、现场图、汝南县公安局三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汝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汝)公(刑)鉴(法)字(2014)79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汝南县公安局三桥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委托书、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XX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涂XX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 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左龙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