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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武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54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 被告人武XX,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付楼居委会陶西庄。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54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
被告人武XX,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付楼居委会陶西庄。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六七月份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武XX在汝南县立马电动车厂东十字路口经营一早餐店,生产、销售千层饼、稀饭等食品。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武XX所加工、销售的千层饼中铝的残留量为440mg/Kg(国家标准≤100mg/Kg),铝含量超标。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检测报告,汝南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到案证明及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汝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及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XX生产、销售的千层饼中重金属铝含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林 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左龙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