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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59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2011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1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汝南县人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59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2011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1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日21时15分,被告人张XX酒后驾驶一辆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无车牌号,行驶至汝南县梁祝镇街中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XX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2.94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汝南县公安局民警刘新力、于洪涛出具的查获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1827号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2013)汝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张XX到案处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加强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叶 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永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