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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伍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5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XX,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1月1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5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XX,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1月1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伍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3日13时06分,被告人伍XX酒后驾驶一辆豫QF5890东风小康牌面包车,行驶至汝南县常兴乡老湾村高庙庄东鱼塘东100米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乙醇)(2014)1970号血醇检验鉴定书认定,被告人伍XX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7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另查明,被告人伍XX2014年11月18日向汝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伍XX使用编造刘书更驾驶证,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证明、查获录像光盘,被告人伍XX血样提取登记表、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XX使用编造他人的驾驶证上路行驶,系无证驾驶。被告人伍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伍XX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继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游大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