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张淮山诉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205号 原告张淮山. 被告陈涛。 委托代理人胡玉芳。 原告张淮山诉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后,即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205号
原告张淮山.
被告陈涛。
委托代理人胡玉芳。
原告张淮山诉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后,即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淮山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玉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1日,被告以修船缺少资金为由向我借款4万元,约定月息1.5分。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拖欠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7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陈涛委托代理人答辩称,借钱是事实,但是借的钱是用到三家合伙的船上了,船现在没有经营,没有钱还。
原告向法院提供证:2013年11月11日,陈涛所写借条一张。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淮山、被告陈涛和案外人陈昌三人合伙经营船舶运输期间,因修船每人各需出资4万元。被告陈涛无钱,于2013年11月11日向原告张怀山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为1.5%。
本院认为,被告陈涛向原告张淮山借款4万元,有借条在卷为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可,借款应当偿还。原被告之间约定该借款月利率为1.5%,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淮山借款4万元及利息7200元(利息计算截止至2014年11月11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告陈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瑞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晓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