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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熊甲、熊乙、熊丙、熊丁要求宣告文某某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特字第12号 申请人熊甲,男,1994年10月1日生,汉族。 申请人熊乙,男,1999年7月6日生,汉族。 申请人熊丙,男,2000年1月1日生,汉族。 申请人熊丁,男,2005年10月5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熊戊,男,1943年4月4
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特字第12号
申请人熊甲,男,1994年10月1日生,汉族。
申请人熊乙,男,1999年7月6日生,汉族。
申请人熊丙,男,2000年1月1日生,汉族。
申请人熊丁,男,2005年10月5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熊戊,男,1943年4月4日生,汉族,系申请人爷爷。
委托代理人肖玮,息县夏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熊甲、熊乙、熊丙、熊丁要求宣告文某某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文某某与熊某某于1993年11月结婚,婚后育有熊甲、熊乙、熊丙、熊丁兄弟四人。2008年6月,熊某某因病去世。文某某于2010年3月份以打工为由外出,从此不再
与家里联系,至今杳无音讯,特依法申请宣告文某某失踪。
经查:文某某,女,1972年1月生,汉族。被申请人文某某和申请人是母子关系。文某某的丈夫熊某某于2008年因病去世。文某某于2010年3月份以打工为由外出,从此不再与家里联系,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17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文某某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文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文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法定公告期间届满后仍下落不明,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申请人熊甲、熊乙、熊丙、熊丁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文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子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徐炜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