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刘骞诉被告喻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759号 原告刘骞,女,1992年11月15日生,汉族,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火石山村火石山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黄琛,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女,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喻阳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759号
原告刘骞,女,1992年11月15日生,汉族,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火石山村火石山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黄琛,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女,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喻阳,男,1990年月1日27日生,汉族,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火石山村火石山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韩粮旭、喻冉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骞诉被告喻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骞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琛、张丽,被告喻阳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粮旭、喻冉冉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骞诉称:原告与被告均系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火石山村火石山组村民。2009年5月4日,因原、被告均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宴请亲友及村民举行了婚礼。当时,原告娘家给付了陪嫁彩礼立式格力空调一台、创维液晶电视一台、美的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付给压箱彩礼2万元,被告还向原告娘家借款1万元。其后,原告到被告家同居生活。2009年原、被告的女儿喻珂欣出生,2011年又生一儿子喻良浩。因原告嫁到了被告家,所以从2009年起,村民组分配给原告的矿石份额就划拨到了被告家,原、被告一子一女的矿石份额也分配到了被告家。分配矿石的具体项目和金额详见清单。
原告与被告虽同居生活多年,并育有子女,但被告并未念及双方感情,现在被告在外又有新欢,在家还打骂原告,这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由于原、被告现在感情破裂,已失去共同生活的基础,为此,原告特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的儿子喻良浩由原告抚养,原告与被告的女儿喻珂欣由被告抚养。2、判令原告娘家给付的陪嫁彩礼立式格力空调一台、创维液晶电视一台、美的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归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娘家给付的彩礼2万元,返还向原告娘家借款1万元。4、判令被告返还原、被告同居期间村民组分配给原告原矿130车,废料80车,总金额61300元及分配给儿子喻良浩的原矿90车,废料31车,总金额5591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喻阳辩称:1、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小孩,小孩财产由相关机构托管。2、陪嫁的电器同意原告带走。3、原告彩礼20000元、借款10000元不予认可。4、原告主张矿石价值2398400元(具体依原告诉状为准)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可。5、欧洲故事12号楼502房屋系原、被告同居前购买,不同意过户。6、不同意向原告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火石山村火石山组村民,二人系小学同学。2009年5月4日,二人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此后一直未办结婚登记。2009年9月25日生育长女取名喻珂欣,2011年3月27日生育长子取名喻良浩。2011年9月15日刘骞作了绝育手术。
举行结婚典礼,刘骞陪嫁财产有:立式格力空调一台、创维液晶电视一台、美的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
原、被告因生气,2014年春节刘骞回娘家居住,双方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火石山组每年依村民组或火石山新兴矿业有限公司名义给村民分原矿、废料,人均一样。刘骞与喻阳同居后,组分给刘骞的原矿、废料均分给了喻阳家。刘骞分矿石、废料数:2009年至2011年月小车(钩机型号210,每车6钩,下同)分原矿70车,废料60车,2011年11月大车(钩机型号210,每车9钩,下同)分原矿20车,废料10车;2012年至2013年大车(钩机型号210,每车11钩)分原矿40车,废料10车(钩机型号210,每车11钩)。喻良浩分矿石、废料数:2011年小车分原矿30车,废料10车;大车分20车,废料10车;2012年至2013年大车分原矿40车(钩机型号210,每车11钩)、废料10车(钩机型号210,每车11钩)。2014年3月19日至今,组未分村民原矿、废料。合计刘骞分原矿130车,废料80车,其中大车(系钩机型号210,每车9钩,下同)分原矿20车,大车(钩机型号210,每车11钩)分原矿40车,分废料20车大车(钩机型号210,每车11钩)分10车,其余小车分的。喻良浩分原矿90车,废料30车,其中大车分原矿60车,分废料20车,其余小车分的。刘骞、喻良浩合计分原矿钩机型号210,每车6钩分100车,每车9钩分40车,每车11钩分80车,合计分废料,钩机型号210,每车6钩分70车,每车9钩分20车,每车11钩分20车。
上述原矿、废料,喻阳家卖一部分,加工销售一部分。现约有原矿50车,堆放在喻阳家开的信阳市上天梯士军珍珠砂厂。
基于当事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75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刘骞、喻珂欣、喻良浩三人2014年在火石山村火石山组待分配的矿石。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75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信阳市上天梯士军珍珠矿厂库存的矿石(约50车),指定喻士军、喻阳保管。
本院认为:刘骞、喻阳已自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刘骞按农村风俗陪嫁的财产归刘骞所有。同居期间,生育一女一子,考虑有利小孩成长及刘骞绝育事实,喻良浩由刘骞抚育,喻珂欣由喻阳抚养为宜。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娘家给付的彩礼2万元,返还向原告娘家借款1万元,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不认可,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被告同居期间村民组分配给原告及儿子喻良浩的原矿、废料,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喻阳辩称2项、3项、5项予以采纳。第4项辩称部分予以采纳。第1项、第6项辩称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骞、被告喻阳生育的长女喻珂欣由喻阳抚育,长子喻良浩由刘骞抚育,双方互不负抚育费,相互享有探视权。
刘骞的陪嫁财产:格力立式空调一台、创维液晶电视一台、美的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归刘骞所有。
被告喻阳给付原告刘骞(含喻良浩)原矿80车(大车,钩机型号210,每车11钩)原矿40车(大车,系钩机型号210,每车9钩)、原矿100车(小车,系钩机型号210车,每车6钩)。给付废料20车(大车,钩机型号210,每车11钩)、废料10车(大车,钩机型号210,每车9钩),废料(小车,钩机型号210车,每车6钩)。
驳回原告刘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二、三项判决,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15660元,保全费2000元,原告刘骞负担5660元,被告喻阳负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祥斌
审 判 员  吕寿春
人民陪审员  赵 玲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