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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光法执字第0201号 申请执行人王家福,男,1947年4月12日生。 被执行人张中想,男,1970年1月2日生。 被执行人刘恩露,男,1978年9月15日生。 被执行人王力,男,1958年10月13日生。 第三人王春,男,1983年3月21日生。 王家福与王力、张中想、刘恩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2)光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力与第三人刘恩露、张中想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二、被告王力与刘恩露、张忠想将所侵占的位于光山县十里镇王岗村王南组王家福所有的砖木结构房屋四间返还给原告王家福;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申请执行人王家福将位于光山县十里镇王岗村王南组所有的砖木结构房屋四间转让给张中想、刘恩露各二间。王家福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光集建90字第22977号)转让给张中想,刘恩露使用。 二、张中想、刘恩露一次性给付王家福第一项的转让费94000元,款于2014年12月1日付齐。 三、第三人王春将位于光山县十里镇王岗村王南村民组一间二层门面房屋由王家福住居,病故后王春负责安葬。 上述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 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执行员 李良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自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