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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光山白鲨针布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官牧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民初字第00817号 原告光山白鲨针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境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全胜,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官牧阳,男,河南省光山县人。 原告光山白鲨针布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官牧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民初字第00817号
原告光山白鲨针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境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全胜,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官牧阳,男,河南省光山县人。
原告光山白鲨针布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官牧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潘伦皓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山白鲨针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全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官牧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光山白鲨针布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22日,被告上官牧阳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光山白鲨针布有限公司门前路段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上该公司自动伸缩门和门跺,事故发生后被告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经光山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光公交认字(2014)第20140322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上官牧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上官牧阳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39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上官牧阳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4时许,被告上官牧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沪C9J67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光山县官渡河开发区白鲨针布有限公司门前路段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上白鲨针布有限公司自动伸缩门及门跺,事故发生后被告驾车驶离现场。该起交通事故经光山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光公交认字(2014)第20140322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上官牧阳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另查明,原告更换被损害的自动伸缩门共花费23590元(自动伸缩门22640元十运费950元),购买瓷砖修理门跺花费504元。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跺地板砖发票、自动伸缩门发票及物流发货单、原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及法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上官牧阳因自身过错对原告光山白鲨针布有限公司的财产造成损害,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因被告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更换自动伸缩门及门跺地板砖所发生的24094元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值班人员费用及案件侦破费用等计11800元的诉求,因无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费用实际发生且属间接损失,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用于奖励举报的费用计20000元的诉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官牧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光山白鲨针布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409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过高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上官牧阳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 伦 皓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国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