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光执字第145号 申请执行人方忠仁,男,1950年8月22日生。 申请执行人匡胜明,男,1961年6月18日生。 申请执行人韩成之,男,1942年12月8日生。 申请执行人吴开勋,男,1953年5月14日生。 申请执行人余全福,男,1946年6月13日生。 申请执行人高永强,男,1963年2月18日生。 申请执行人王平,女,1962年2月1日生。 申请执行人刘海花,女,1957年7月5日生。 申请执行人阚登宽,男,1965年4月10日生。 申请执行人晏红,女,1966年4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成之,男,1942年12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匡胜明,男,1961年6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永强,男,1963年2月13日生。 被执行人光山县科学技术局。 法定代表人向晖。 委托代理人陈宏,男。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年9月7日作出(2010)光民初字第97,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光山县科学技术局偿付申请人韩成之,匡胜明本息各82945元;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光民初字第805、806、808、809、81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光山县科学技术局分别偿付申请执行人刘海花本息27648.33元,申请执行人阚登宽本息55296.67元,申请执行人余全福本息96765.17元,申请执行人高永强本息69120.83元,申请执行人吴开勤本息27648.33元,申请执行人王平本息27648.33元;2012年7月2日作出(2011)光民初字第80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光山县科学技术局偿付申请执行人方忠仁本息470017.66元,申请执行人晏红本息34281.98元。上述十笔款合计911137.23元,被执行人应承担诉讼费9100元,执行费12900元,累计款933137.23元。 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3)光民执字第14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光山县科学技术局所有的位置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王祠堂处,原办公楼7间四层面积683.94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位于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祠堂处,房产权证第0018085号,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光山县科学技术局在送达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光山县科学技术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光山县科学技术局所有的原老办公楼7间四层面积683.94平方米的一栋房屋(该房屋位于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王祠堂处,房产权证号0018085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霖 审判员 李良应 审判员 刘学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以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