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光法执字第106-8号 申请执行人胡庆霞,女,1963年10月21日生。 被执行人吴勇,男,1972年6月24日生。 被执行人余晓华。女,1979年11月29日生。 本院在执行(2012)光民在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2)光法执字第106-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余晓华所有的位于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东侧2幢房产权证号为126958项下的商品房进行查封。在查封期间,申请执行人胡庆霞与被执行人吴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被执行人余晓华主动代为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胡庆霞支付了租金37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余晓华所有的位于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东侧2幢房产权证号为126958项下的商品房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骁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 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