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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申请执行陈荣、杨世毅、史亚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第110号 申请人张文,男,汉族,成年,住新县城关。 被执行人史亚星,女,汉族,1981年5月18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杨世毅,男,汉族,1954年3月15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陈荣,女,汉族,1954年2月6日生,住新

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第110号

申请人张文,男,汉族,成年,住新县城关。

被执行人史亚星,女,汉族,1981年5月18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杨世毅,男,汉族,1954年3月15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陈荣,女,汉族,1954年2月6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杨蕊依,女,汉族,2008年1月9日生,住新县。

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史亚星、杨世毅、陈荣至今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史亚星、杨世毅、陈荣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李福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