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523号 原告张战场,男,住柘城县。 被告史知勤,男,住柘城县。 原告张战场诉被告史知勤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战场,被告史知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战场诉称:2014年4月份,经史某某介绍,原告为被告建房,房屋建成后,经介绍人史某某调解,被告欠原告建房款15400元,经原告多次找史某某催要,被告拒不给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建房款15400元,并支付拖欠之日起的银行利息。 被告史知勤辩称:因被告需要建房,经中间人史某某介绍,让原告承建房屋,前提是别人的房子,建成什么样,史某某同被告说也建成什么样。房子建成后,剩下的活原告不给干,在史某某家算帐只欠12980元,当时要求原告把剩下的活干完,原告不愿意。没有干完的活是1、房子没有照白;2、地角线没贴;3、地砖没有贴完;4、墙砖没有补完;5、水嘴漏水;6、穿眼抹的太高。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张战场要求给付建房款15400元及拖之日起的利息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围绕上述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人史某某出庭作证证明,经其介绍为史知勤建房,房子建成后经结算,尚欠工钱15400元,史知勤认为价钱算的高,经其从中做工作,数额降为12800元。之后其又做张战场工作,降到11000元,经其多次找史知勤催要,史知勤让张战场把剩下的活干完,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此款一直未结清。并证明张战场未完工的活有地脚线未粘贴,漏水嘴未修,穿眼之外抹的粗糙,一块半地板砖未铺。 经庭审质证,双方对证人证实的内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史知勤需建房,经同村村民史某某介绍,原告张战场承揽了该建房工程,房屋竣工后,经结算被告史知勤欠建房款12800元,但原告张战场为被告史知勤所建房屋尚有部分没有及时修补完工。 本院认为,原告张战场承建被告史知勤的房屋,工程竣工后被告应及时支付价款,双方对工程价款有异议,结合介绍人史某某证言,应认定为被告欠款数额为12800元,对于原告未完工部分根据双方发生矛盾实际情况,原告已无法进场施工,该未完工部分酌定为需支付工钱1000元,应从12800元中扣除,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建房款11800元,对于被告辩称房屋照白问题,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当时双方有此约定,故对被告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史知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战场建房工程款118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战场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元,由被告史知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国富 审 判 员 时清华 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文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