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闯与侯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1274号 原告赵闯,男。 被告侯艳华,女。 原告赵闯与被告侯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艳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1274号

原告赵闯,男。

被告侯艳华,女。

原告赵闯与被告侯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艳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闯诉称:原告在三门峡市“金三角”建材物流港经营飞雕灯饰4S店。2013年5月4日,被告侯艳华到原告处购买了22838元的飞雕牌灯具,折后价为17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3000元定金及1000元货款,对剩余13000元至今未付。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3000元。

被告侯艳华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被告侯艳华到原告赵闯的灯饰店购买了价值22838元(折价后为17000元)的灯饰,并预付了3000元定金,大概一个星期后原告将被告所购买的灯饰给被告安装完成,2013年7月1日被告又支付原告1000元的货款,并在订货单备注栏备注:“已付肆仟,欠壹万叁仟元”,并在右下角签名侯艳华。之后被告再未向原告还过钱。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13000元的货款,有订货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购买原告的灯饰后,原告已将灯饰交付被告安装使用,被告对13000元未支付,对此其应负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侯艳华偿还原告赵闯货款1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侯艳华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路

人民陪审员     王倩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璐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