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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郑刑一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杰,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2003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一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郑刑一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杰,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2003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0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芳,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13)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杰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兴民、王留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杰及其指定辩护人王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尹杰到郑州市红专路与黄河北街口“小肥羊”饭店停车场发放名片时,将被害人李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奥迪牌A8L型轿车盗走,该车内有两瓶茅台酒(无实物,无法估价)、两盒中华牌香烟(无实物,无法估价)、一双奥迪牌女士高跟鞋(经鉴定,价值4619元)、一双华伦天奴牌女士鞋(经鉴定,价值3000元)以及两件TRENDIANO牌短袖T恤(经鉴定,价值700元)。后其将奥迪车驾驶至濮阳市黄河中路与茂名路南500米赵庄社区其女友张某某家中藏匿。经鉴定,奥迪车价值260万元。现赃车以及车内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张某甲、郝某某、郝某甲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尹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尹杰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尹杰犯盗窃罪罪名不持异议,辩解及辩护称尹杰实施盗窃系临时起意,没有预谋,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未造成重大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尹杰骑电动车到郑州市红专路与黄河北街口“小肥羊”饭店停车场发放名片时,发现一辆奥迪牌A8LW12型轿车车主遗落车钥匙,便用此钥匙将该车盗走,该车内有两瓶茅台酒、两盒中华牌香烟(均无实物,无法估价),一双迪奥牌女士高跟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19元),华伦天奴牌女士鞋(经鉴定,价值3000元)以及两件TRENDIANO牌短袖T恤(经鉴定,价值700元)。后尹杰将该车驾驶至濮阳市黄河中路与茂名路南500米赵庄社区其女友张某某家中藏匿。经鉴定,奥迪牌轿车价值260万元。现赃车以及两件短袖T恤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尹杰于2013年7月17日8时许,被公安机关在濮阳市黄河中路与茂名路南500米赵庄社区10号楼x单元x楼xxx房间,其女友张某某家中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7月14日凌晨1点27分,其和李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Z0xxx的黑色奥迪A8LW12轿车来到红专路与黄河北街的小肥羊停车场。因为下雨,下车比较着急便将车钥匙遗落在车内。7月14日上午9点左右,其去开车发现车被盗了。车上有两瓶茅台酒、半条软中华香烟,一双黑色迪奥牌女士高跟鞋,一双枚红色华伦天奴牌女士高跟鞋,一个蓝色MCM牌背包,两件TRENDIANO牌短袖T恤。其报警后,经民警调取录像发现,14日6点20分左右,有一名男子在其车周围发小广告,发现其轿车没有上锁,就将周围小广告收走,将其车开走了。
2、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尹杰于2013年7月14日6时15分许,骑一辆黑白相间的电动车到位于郑州市红专路与黄河北街的小肥羊停车场发放名片,6时23分许,尹杰将其发放的名片又收了回去,27分许驾驶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奥迪A8L型轿车离去。
3、证人张某某证明,其是被告人尹杰的女朋友。2013年7月15日凌晨4点左右,尹杰到其位于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办事处赵村14组的家中,说来看她,并带她到楼下上了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出去吃饭。尹杰自称是别人欠他30万元工程款而将该车抵押给他,什么时候别人还他的钱,他才将车还回去。后尹杰拿出来两件红色短袖T恤,一件尹杰穿,一件送给其做情侣装。
4、证人张某甲证明,其姐姐张某某有一辆黑白相间的龙狮牌踏板式电动车,被告人尹杰系张某某的男朋友。2013年7月14日凌晨12点多尹杰从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陈寨村的家中拿着电动车钥匙走了,早上快7点时尹杰给其电话称因晚上下雨,他把电动车停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北环路交叉口的加油站那里,让其去骑回家。8点左右,其到该加油站将电动车骑回家,后一直没有见过尹杰,直到15号晚上其给弟弟打电话时,才知道尹杰回濮阳了。该证言与被告人尹杰之供述、现场监控录像及扣押物品清单能相互印证。尹杰对该电动车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照片在卷证明。
5、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显示,被盗奥迪A8LW12型轿车价值人民币260万元,两件TRENDIANO牌短袖T恤价值700元,迪奥牌女士鞋价值4619元,华伦天奴牌女士鞋价值3000元。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盗的茅台酒、中华烟因无实物无法估价。
6、被告人尹杰对其于2013年7月14日6时20分许在郑州市红专路与黄河路北街口“小肥羊”饭店停车场发放名片时,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奥迪A8L轿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并称其将车内的两盒中华烟吸了,两瓶茅台酒喝掉了,两双女士鞋扔了。尹杰对盗窃现场予以辨认,有辨认笔录及照片在卷证明。
7、综合证据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03)浉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豫北监狱犯罪档案资料,证明尹杰于2003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1000元;200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尹杰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尹杰系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尹杰所犯之罪,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量刑时本院考虑到,被告人尹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尹杰盗窃机动车系临时起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相应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28年7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涉案未追回赃物折价后予以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耿 磊
代理审判员  李云华
代理审判员  徐 滢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冻 净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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