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2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负责人赵宇,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冰,女,汉族,1981年2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钟鸣,男,汉族,1987年7月24日生。 被告安阳市兴达汽贸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四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凤枝,女,汉族,1954年6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被告安阳市兴达汽贸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张凤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申请并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821元减半收取146910.5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负担。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