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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静、张合法、河南钰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万天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静,女,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用,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合法,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静,女,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用,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合法,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钰沁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合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万喜,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天宇,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耕,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静、张合法、河南钰沁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天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静的委托代理人刘用,上诉人张合法,上诉人河南钰沁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万喜,被上诉人万天宇的委托代理人田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  俊  斌
代理审判员 顾  立  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方政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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