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静,女,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用,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合法,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钰沁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合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万喜,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天宇,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耕,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静、张合法、河南钰沁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天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静的委托代理人刘用,上诉人张合法,上诉人河南钰沁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万喜,被上诉人万天宇的委托代理人田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 俊 斌 代理审判员 顾 立 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方政渊(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