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越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心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银颂,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世纪大禹防水有限公司防水郑州分公司。 负责人邓学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红周、郑丽君,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越发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世纪大禹防水有限公司防水郑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郑州越发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越发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结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越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69元,减半收取6484.5元,由郑州越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梅 审判员 秦 宇 审判员 苟 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徐若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