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书亮,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炎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琦,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赵宏倩,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书亮,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与上诉人赵书亮系父子关系。 上诉人赵书亮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宏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书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连栓,被上诉人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琦、张建伟,原审被告赵宏倩的委托代理人赵书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华伟 审判员 曾小潭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