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党宇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泽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彩彩,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宇飞,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泽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彩彩,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宇飞,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兰龙,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党宇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上诉人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颂琳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