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泽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彩彩,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宇飞,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兰龙,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党宇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上诉人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颂琳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