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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路明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路明,男,汉族,1961年11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 法定代表人朱黎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夏琰,该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路明,男,汉族,1961年11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
法定代表人朱黎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夏琰,该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贾岛,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
上诉人汤路明因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路明以已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和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汤路明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鉴于汤路明撤回一审起诉,一审判决已无存在必要,依法予以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汤路明撤回上诉;
二、准予汤路明撤回起诉;
三、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汤路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