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腾少华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腾少华,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婧、周胜豪,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腾少华,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婧、周胜豪,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涛,女,蒙古族,1973年5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兵,女,蒙古族,1969年8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海滨,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兵,女,蒙古族,1969年8月5日出生。
上诉人腾少华因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1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腾少华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本案上诉的书面申请。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腾少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腾少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