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初字第328号 原告刘玉霞,女,汉族,1958年7月3日生。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齐珮宇,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刘玉霞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玉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霞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霞承担。 审判长 李 岩 审判员 侯 贇 审判员 崔绍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