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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华韵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汇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9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韵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保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宏昌,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汇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9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韵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保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宏昌,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汇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智红。
上诉人河南华韵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韵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汇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通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宏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汇金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华韵公司已尽举证义务,汇金通公司未到庭亦未举证的情况下驳回华韵公司的诉请不当,且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实体处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9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0100元,退还河南华韵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刘红军
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贾 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