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9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韵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保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宏昌,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汇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智红。 上诉人河南华韵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韵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汇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通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宏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汇金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华韵公司已尽举证义务,汇金通公司未到庭亦未举证的情况下驳回华韵公司的诉请不当,且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实体处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9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0100元,退还河南华韵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刘红军 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贾 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