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彩珍,女,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上诉人黄彩珍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彩珍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彩珍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彩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84元减半收取14192元由黄彩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刘红军 审判员 马常有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