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501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伟涛,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4年8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新村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2014年8月30日移交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当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4)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刚、被告人王伟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王伟涛在本市二七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申领一张白金信用卡,后持该卡后进行恶意透支消费,先后共透支本金197691.02元。经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向其催收,王伟涛至今未还款。被告人王伟涛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催收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单位代表人陈军的陈述、证人王惠杰的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王伟涛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197691.02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王伟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伟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伟涛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经济损失19769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李 艾 人民陪审员 李中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