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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兰诉被告袁晓娣、李新民、李新国、李自亮、李自荣、李新荣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413号 原告陈秀兰,女,汉族,1926年9月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爱枝,原告二女儿。 委托代理人尚振铎,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翠翠,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袁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413号
原告陈秀兰,女,汉族,1926年9月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爱枝,原告二女儿。
委托代理人尚振铎,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翠翠,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袁晓娣,女,67岁。
被告李新民,男,60岁。
被告李新国,男,55岁。
被告李自亮,男,46岁。
被告李自荣,女,65岁。
被告李新荣,女,50岁。
李爱枝以陈秀兰的名义诉被告袁晓娣、李新民、李新国、李自亮、李自荣、李新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李爱枝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以陈秀兰名义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李爱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爱枝撤回以陈秀兰名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爱枝负担。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国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