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611号 原告郭亮(曾用名郭振庭),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 被告樊娟娟,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亮诉被告樊娟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亮自愿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亮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玉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