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300号 原告郑州雄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占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燕丽,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兵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海栓,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雄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海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雄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雄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雄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