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586号 原告郑州金锋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卫鹏。 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海洋。 委托代理人侯济军,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文刚,男,该公司发展规划部部长,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和平东街2号院49号楼2单元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金锋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金锋钢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金锋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金锋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文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