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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书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763号 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43号。法定代表人邵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巧玲,女,该公司职员,住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51号楼附94号。 委托代理人徐文杰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763号
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43号。法定代表人邵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巧玲,女,该公司职员,住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51号楼附94号。
委托代理人徐文杰,女,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被告周书针,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书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