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1号 原告郑州泛美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风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经邦,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新征,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泛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新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泛美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郑州泛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