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启元特色实验小学。 负责人卜大起。 委托代理人王淑玲,女,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香,女,该单位职工。 被告王红艳,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翠丽,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启元特色实验小学诉被告王红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启元特色实验小学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启元特色实验小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启元特色实验小学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