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管民初字第1784号 原告郑州市二七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蔺郑生。 委托代理人孙英豪,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二伟,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二七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二伟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二七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二七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郑州市二七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仝明霞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易国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