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973号 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玉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群,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留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金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自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金桥旅行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7元,减半收取1504元;保全费677元由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 孟桂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蒋 欣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