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957号 原告郑州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耿志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永福,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致远,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致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