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900号 原告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舟。 委托代理人陈百灵,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红芹,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红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4元,由原告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剑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