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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阳飞与河南宝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朱金钟、李丽、朱金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715号 原告许阳飞,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丽君,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柯,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宝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715号
原告许阳飞,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丽君,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柯,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宝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金钟。
被告朱金钟,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丽,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金虎,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阳飞诉被告河南宝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朱金钟、李丽、朱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阳飞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阳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许阳飞负担。
审 判 长  康月婷
人民陪审员  范晓梅
人民陪审员  陈建锋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剑鸿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