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715号 原告许阳飞,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丽君,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柯,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宝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金钟。 被告朱金钟,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丽,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金虎,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阳飞诉被告河南宝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朱金钟、李丽、朱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阳飞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阳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许阳飞负担。 审 判 长 康月婷 人民陪审员 范晓梅 人民陪审员 陈建锋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剑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