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管民初字第1785号 原告蔺郑生,男,195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英豪,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二伟,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郑生诉被告白二伟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蔺郑生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蔺郑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蔺郑生负担。 审 判 长 仝明霞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易国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