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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永君诉被告河南省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68号 原告蔡永君,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 负责人王西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永君诉被告河南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68号
原告蔡永君,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
负责人王西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永君诉被告河南省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永君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永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蔡永君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责任编辑:海舟